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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安庆市财政局
 
宜人社秘〔2013〕372号
关于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安庆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标准进行调整,标准如下:
    1、正常分娩:三级医疗机构由2400元调整为2600元,二级医疗机构从2100元调整为2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1500元。
    2、剖腹产分娩:三级医疗机构由4200元调整为4800元,二级医疗机构由3900元调整为4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确定为3000元,调整后的结算标准包含剖腹产后使用镇痛泵的费用。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 庆 市 财 政 局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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