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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及居民保险须知

 

市二院为综合性二级甲等医院,是安庆市城镇职工及居民保险的定点医疗单位。凡参加了安庆市城镇职工保险及居民保险的人员在我院享受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并按安庆市医疗统筹规定进行报销。
一、入院时需带与个人信息相符的医保证件、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及一定金额的预缴金登记入院
二、一年期内,凡在我院住院治疗的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二次住院及二次以上为400元。病人在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起付标准+(自费药品+自费项目+超床位费)+(乙类+特检特治+特殊材料)x10% +统筹范围内由个人应支付的部分。
三、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不论入院治疗次数都为400元。参保居民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人员类别、就诊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均支付不少于参保居民住院发生所有医疗费用的比例为35%~40%(宜人社秘〔2012〕201号)
四、参保城镇居民保险并参保了新农合的病员,可在居民保险报销完结后,带结算发票、清单、身份证及新农合证按规定在我院进行新农合二次报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我院直接报补的回当地新农合机构按规定进行报销补助。
五、因工(公)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职业病、违法犯罪、酗酒、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及大病求助金均不予以支付。
注:1、特检特治: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或治疗(手术治疗除外),即为“特检特治”,其支付标准为:单价在200元—1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0%;单价在1000元—20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5%;单价超过20000元的,个人先支付30%。
    2、特殊材料: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材料,即为“特殊材料”,其支付标准为:单价在1000元—20000元(含)的,个人先支付15%;单价超过20000元的,
个人先支付30%。
    特检特治及特殊材料,个人先支付以后的剩余费用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安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费用
支付比例一览表宜政发〔2012〕34号)
待遇
 
标准
 
 
人员
 
类别
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
(元)
“范围内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
(经批准)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急诊、转诊转院
(经批准)
 职
300
500
800
800
93
88
86
75
退 休
96
91
89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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