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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安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宜人社秘〔2012〕20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 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次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为600元。
二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低不少于参保居民住院发生所有医疗费用 比例由35%提高到40%。
三、 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由12万元提高到17万元。提高部分可以通过利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等方式解决。
四、驻宜高校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最低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照本通知在校学生待遇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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